首页 > 资讯 > > 内容页

博汇科技: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世界信息

2023-06-04 18:30:46 来源:证券之星 分享到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相关资料图)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市

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博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

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市博

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911号),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科技”或“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200,000股,并于2020年6月12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56,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43,935,8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864,15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本次上市流通的限

售股股东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董事长孙传明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

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

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

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

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

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郭忠武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

诺如下: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

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

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

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

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

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三)公司股东北京博聚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聚

睿智”)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

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

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

业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

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至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四)通过博聚睿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承诺人通过博聚睿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通过博聚睿

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通过博聚睿智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

数的25%。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

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

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

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

止。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

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6,956,68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股数量

                       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股数量

                           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北京博聚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

        合伙)

              合计           16,956,680   29.8533%    16,956,68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6,956,680                     36

        六、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汇科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已严格履

行了其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首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

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博汇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查看原文公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