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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致: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曾思律师和邱楚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了《关于提请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分别获得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披露。 -2-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代表股份 879,646,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11%,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69,516,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28%。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A股 879,244,701 99.954347 400,385 0.045517 1,200 0.000136H股 69,096,255 99.395825 0 0.000000 420,000 0.604175合计 948,340,956 99.913441 400,385 0.042183 421,200 0.044376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A股 879,247,501 99.954665 397,585 0.045199 1,200 0.000136H股 69,096,255 99.395825 0 0.000000 420,000 0.604175合计 948,343,756 99.913736 397,585 0.041888 421,200 0.044376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A股 879,244,886 99.954368 400,200 0.045496 1,200 0.000136H股 69,096,255 99.395825 0 0.000000 420,000 0.604175合计 948,341,141 99.913461 400,200 0.042163 421,200 0.044376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中小股东的单独计票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序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关于本公司申请注 议案 -5- 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广州医药股份 账款资产证券化业 务的议案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结项并将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